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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8执2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乌兰察布市锅炉维修安装队申请执行察右后旗金土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察布市锅炉维修安装队,察右后旗金土地种植有限公司,孙来,丁连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8执2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锅炉维修安装队;法定代表人郭文书,该队队长;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人新区18号;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金土地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来,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本旗当郎忽洞苏木杨贵村;被执行人孙来,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本旗人,农民,现住本旗当郎忽洞苏木;被执行人丁连信,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集宁人,职工,现住集宁区六马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兰察布市锅炉维修安装队与被执行人察右后旗金土地种植有限公司、孙来、丁连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丁连信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丁连信所有的车牌号为蒙JXXX**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巴图孟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恩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