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5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奈丹丹、陈逵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林,奈丹丹,陈逵,李俊,张红伟,杨荣,王梓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5刑初7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贵林,男,1958年7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委托代理李绍云,云南联宇(宜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人奈丹丹,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陈逵,男,198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李俊,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张红伟,男,1975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被告人杨荣,男,197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被告人王梓煜,男,198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本院在审理自诉人王贵林诉被告人奈丹丹、陈逵、李俊、张红伟、杨荣、王梓煜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法庭主持双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且履行完毕,2017年8月2日自诉人王贵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奈丹丹、陈逵、李俊、张红伟、杨荣、王梓煜故意伤害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王贵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贵林撤诉。审 判 长 冯忠伟人民陪审员 周金枝人民陪审员 解之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志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