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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民初2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颜军友与五原县塔尔湖镇春光村第七村民小组、刘利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军友,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刘利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821民初2039号原告颜军友,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五原县。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刚,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现住五原县。第三人刘利生,男,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现住五原县,系该组原任组长。原告颜军友与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第三人刘利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8月1日由代理审判员张德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军友、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建刚及第三人刘利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军友诉称,2015年3月29日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原社长刘利生雇佣我给他们村挖稻地渠,渠长有6300米,主要工程是在原渠的基础上往深挖,每米工钱为4.8元,总价款为36183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工钱14300元,现尚欠21583元未给付,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村民小组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在证明上有原社长刘利生签名并加盖了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公章。后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改选了社长,我多次找现任社长要钱,他们总是以没钱为由拖延拒付,我请求被告给付挖渠款2158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王建刚辩称,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稻地渠挖过渠,挖渠的米数及造价我不清楚,因为当年我不是队长,原队长挖渠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当时的情况我不清楚,原告起诉要求的这些事情我不认可,不接受,不给付。第三人刘利生辩称,2015年4月26日我当选了xx村xx村民小组社长,选我当社长那天的村民会议上决定要挖稻地渠,当时没有会议纪要,会上只是口头说成挖稻地渠的事情,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挖渠是前任队长王大飞推荐,我找到原告后我们说定挖渠价钱是每米4.8元,稻地渠长有6300米,主要工程是在原渠的基础上往深挖,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总价款是36183元,后来陆续给付原告14300元,这个钱也是我和村民要回钱后给的原告,xx村xx村民小组挖稻地渠的账目情况春光村委会有台账了,我给原告付款的事情我向村委会报过,给原告出具的欠款证明是我签名并加盖了xx村xx村民小组公章。证明欠原告颜军友挖渠款21583元,当时和原告约定挖渠的事情,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经本院审理查明,第三人刘利生是于2015年4月26日当选该社社长的,刘利生当选社长后找到原告颜军友协议挖稻地渠事情,双方说定挖渠价钱每米4.8元,主要工程是在原渠的基础上往深挖,双方只是口头约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程结束后经结算原告挖稻地渠长有6300米,总价款是30240元,其中有xx村给xx村民小组分摊其上游渠段挖渠费用5943元,xx村民小组共欠原告挖渠款36183元。xx村民小组后来陆续给付原告14300元,现尚欠原告挖渠款21583元未给付,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给原告出具了欠款证明,在证明上有原社长刘利生签名并加盖了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公章。2017年4月份xx村xx村民小组又改选由王建刚担任社长,王建刚社长认可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稻地渠挖过渠,至于挖渠的米数及造价不清楚,王建刚社长曾经召开过村民会议向村民催要挖渠款,村民不同意给付挖渠款。原告请求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给付挖渠款2158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另查明,稻地渠可供xx村四个村民小组(第xx、第xx、第xx、第xx村民小组)灌溉使用渠道,稻地渠挖渠工程都是由原告颜军友承揽挖渠的,原告分别先后给xx村第xx、第xx、第xx、第xx村民小组挖过渠。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明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下列证据证明给xx村xx村民小组挖渠的事实和欠款情况。1、证明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欠原告挖渠款21583元的证明一份,有xx村xx村民小组公章及原社长刘利生签名。2、xx村上任村长张埃田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共挖渠2475米,原告分别给四个村民小组挖过渠。第三人刘利生提供下列证据证明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挖渠的事实和欠款情况。1、提供2015年xx村一事一议清单一份,证明xx村民小组欠原告挖渠款21583元,(xx村给xx村民小组摊派挖渠款5943元)。2、xx村xx村民小组部分村民证明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挖渠的事实和欠款情况。本院认为,原告颜军友给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承揽挖渠工程结束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后来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陆续给付原告挖渠款14300元,现尚欠原告挖渠款21583元未给付,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给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张,有社长签名并加盖了xx村xx村民小组公章,足以证明原告给xx村xx村民小组挖渠的事实是真实存在的,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现任社长辩称原告给村里挖渠的米数及造价不清楚,表示没有钱不同意给付原告挖渠款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被告xx村xx村民小组偿还下欠挖渠款21583元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给付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给付欠款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故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第三人刘利生系该组原任组长,其具体行为是代表集体行使的,故其本人不应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颜军友挖渠款215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五原县xx镇xx村xx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普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