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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艳与黄俊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黄俊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2032号原告:张艳,女,198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黄俊良,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张艳与被告黄俊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张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艳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艳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1元,由原告张艳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文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天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