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尚华与河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华,河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610号原告:尚华,女,195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列承,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河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陵西北大街289号7号楼26层。法定代表人:孔祥山,经理。原告尚华与被告河北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尚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华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原告尚华承担。审判员 袁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