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马杰芝、许在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马杰芝,许在亮,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希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141号之一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7号。法定代表人:张正祥,支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玲,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承涌,山东杰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杰芝,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山东融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在亮,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南仙村。法定代表人:孙在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兵,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张希强,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州市。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告马杰芝、许在亮、淄博永驰运输有限公司、张希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撤回对被告张希强的起诉。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