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古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金色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古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咸阳金色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古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051553801L。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酒十路金裕青青家园2号楼30401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咸阳金色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高速车站。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古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咸阳金色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0424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全额给付了上述款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靖莉二0一七年八年二日书记员 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