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佳琳与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琳,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2民初1422号原告:王佳琳,女,居民。法定代理人:王珩,男,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陕西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西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宋军民。被告: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汤峪镇塘子街北段西侧富康路**号。法定代表人:辛伯儒。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门利,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佳琳与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南山汤院·御宾苑·月亮湾酒店第5幢2层5217号房的房屋权属证书;2.请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6565元(以已付购房款人民币1079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暂算至2017年6月18日,应计算至原告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2月2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两被告投资开发的南山汤院·御宾苑·月亮湾酒店第5幢2层5217号房,总价款102265元,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10年10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于房屋交付使用后365天内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8年12月29日向被告交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14年4月26日向其交付办理房屋产权证原告所需提供资料及手续费3539元、维修基金2156元。被告迟至2014年4月26日向原告交房,且至今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前,为原告王佳琳购买的被告位于南山汤院·御宾苑·月亮湾酒店第5幢2层5217号房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原告王佳琳积极履行配合义务,提供办证所需材料;二、原告王佳琳放弃要求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67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338元,由原告王佳琳负担338元,被告陕西大兴汤峪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岷峪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0元(于2017年9月2日前向原告王佳琳支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梓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