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尹金红申请执行周三山、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金红,周三山,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547号申请执行人尹金红,女,汉族,1964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周三山,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锋,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陇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法定代表人严峰,董事长。担保人严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担保人娄晓民,男,汉族,1959年12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担保人李林,男,汉族,1968年10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尹金红申请执行周三山、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金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周三山、河南科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严峰、娄晓民、李林名下银行存款8392054.8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