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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豆丫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王宁、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李全刚、王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大连豆丫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王宁,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李全刚,王会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823号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豆丫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法定代表人:王宁,总经理。被告:王宁,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姜显丰,总经理。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英华,辽宁骁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法定代表人:李全刚,总经理。被告:李全刚,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王会山,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大连高新园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豆丫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王宁、大连盛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康福达集团有限公司、李全刚、王会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郭 伟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