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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国秀与叶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秀,叶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31号原告:吴国秀,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叶兆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秀诉被告叶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秀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吴国秀负担。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