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吴国秀与叶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秀,叶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031号原告:吴国秀,女,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叶兆东,男,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秀诉被告叶兆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秀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吴国秀负担。审判员 江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