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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郑莹与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认代位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莹,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387号原告:郑莹(郑祖英),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职工。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元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男,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黎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军平,樊哲愚,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士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灿(特别授权),蒋亚松(一般代理),男,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莹诉被告潜江市源鑫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潜江市汇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潜江市融迅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认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邓家俊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人民陪审员  胡忠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