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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志浩与大连万象创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浩,大连万象创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514号原告:李志浩,男,1982年11月13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告:大连万象创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宋明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浩与被告大连万象创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400元,退回原告400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馨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