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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李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保318号申请人: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余渚村。法定代表人:陈雅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芬,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李强,男,197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原告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担保人浙江申发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强的银行存款1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绍兴柯桥建坤针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柳锦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