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3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威与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威,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761号原告:杨威,1973年1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春娟,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浦经济开发区天浦路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威诉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威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威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杨威负担。审判员 李筱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启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