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崔文杰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28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文杰,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6年12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文杰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3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文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崔文杰退赔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谢某。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崔文杰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文杰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崔文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崔文杰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文杰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1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尚民审 判 员 王海虹代理审判员 王海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硕书 记 员 翟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