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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终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程义、陈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义,陈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终365号原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义,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于南昌市新建区,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案发前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因盗窃于2013年12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鑫(曾用名龙涛),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案发前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4月2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3日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3月10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2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鑫、程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赣0103刑初4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程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程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且上诉人程义撤回上诉的申请系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义撤回上诉。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刑初4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焦  伟审判员 叶  京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欧阳龙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