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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书堂、安志刚等与马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书堂,安志刚,马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28号原告:安书堂,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安志刚,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马建永,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安书堂、安志刚诉被告马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书堂、安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安书堂、安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