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安书堂、安志刚等与马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书堂,安志刚,马建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5民初2128号原告:安书堂,男,1968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安志刚,男,1984年2月8日生,汉族,住大名县。被告:马建永,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大名县。原告安书堂、安志刚诉被告马建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书堂、安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安书堂、安志刚负担。审判员 杨 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孟新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