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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云,胡雪梅,廖培钧,唐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62号。法定代表人:廖云,经理。被执行人:廖云,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胡雪梅,女,196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廖培钧,男,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唐琪,女,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02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云、胡雪梅、廖培钧、唐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云、胡雪梅、廖培钧、唐琪限期履行(2017)川1025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4000000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406666.87元(算至2017年3月21日),案件受理费248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4582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云、胡雪梅、廖培钧、唐琪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四川省资中民生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廖云、胡雪梅、廖培钧、唐琪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8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海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