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执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唐颖芬、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颖芬,洪峰,徐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唐颖芬,女,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洪峰,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徐红,女,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唐颖芬与被执行人洪峰、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25632.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海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