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执恢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104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56号1-A-201。法定代表人袁茂田,总经理。被执行人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东方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陈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盛粮油工业(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09)津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存款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津仲裁字第29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宝生审判员  刘津生审判员  周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