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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2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华健、黎冬玲与被执行人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健,黎冬玲,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1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陈华健,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中原镇。 申请执行人:黎冬玲,女,196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陈华健妻子。 俩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莫达琼,男,琼海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村民小组。 负责人:何远兴,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华健、黎冬玲与被执行人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民小组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华健、黎冬玲征地补偿款21500元。被执行人向俩申请执行人支付其已垫交的案件受理费169元和财产保全费240元,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229元。 在诉讼阶段,本院以(2016)琼9002民初18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琼海市中原镇中原村民委员会燕岭村村民小组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琼海中原支行的账户(账号:2137800×××)上存款10500元,2017年3月2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上述账户扣划存款105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229元,余款10271元划入申请执行人所指定账户。 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审判员  许道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黎陛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