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403执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吴买旺与潘垚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买旺,潘垚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03执1269号申请执行人吴买旺,男,195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潘垚土,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在执行吴买旺与潘垚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403民初28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潘垚土位于���海市斗门区白蕉镇赖家村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码:C2xxxxx)61%的份额登记到申请人吴买旺名下。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振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