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4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槐荫瞿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瞿叶超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4民初3150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瞿叶超市,现住址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号,经营者瞿建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瞿叶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宋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晓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吕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林珈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