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光伟、全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光伟,全丽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423号之一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法定代表人:周盛东。被告:朱光伟,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全丽娅,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光伟、全丽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2680(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875元,合计诉讼费4555元,由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一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