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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麻继早与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继早,罗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01号原告:麻继早,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被告:罗飞,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麻继早与被告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麻继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继早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郑继康人民陪审员  宋益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沙文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