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麻继早与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继早,罗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901号原告:麻继早,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梅,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411522604.被告:罗飞,男,汉族,1989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麻继早与被告罗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麻继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麻继早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郑继康人民陪审员 宋益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沙文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