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存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存山,解正勇,安徽恒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肥西县欣欣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9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三河路62路,组织机构代码证55018968-8。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董事长。被执行人: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法定代表人:颜存山。被执行人:颜存山,男,1968年7月4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解正勇,女,1968年9月22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恒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口信旺华府骏苑3栋1406室。法定代表人:王XX。被执行人:肥西县欣欣花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西路汽车八队A幢302。法定代表人:黄基毕。申请执行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西盛达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颜存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西民二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委托了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颜存山名下的锦绣大地城3#3107室的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评估总价17527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颜存山名下的位于肥西县金寨南路与锦绣大道交口锦绣大地城3#3107室的房屋(产权证号:肥西字第××号)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正满审 判 员 黄邓明代理审判员 卓玉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解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