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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2民初467号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保安镇二道河。法定代表人:戈得洲,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安振,男,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莉涛,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1单元11609室。法定代表人:周萍,任董事长。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昊煤层气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计4650元,由原告志丹县汇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丽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永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