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8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杰与倪凯、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倪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8840号申请人:杨杰,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倪凯,男,199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杨杰与倪凯、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或者查封倪凯价值2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倪凯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秋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