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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传斌与夏发明、许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斌,夏发明,许家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182号原告:张传斌,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夏发明,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经常居住地不详,被告:许家梅,女,1970年1月0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传斌与被告夏发明、许家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向受送达人夏发明、许家梅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张传斌提供的联系方式,也无法联系到夏发明、许家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故根据案件情况,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 勇人民陪审员 宋 方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 杰代理书记员 何雯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