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财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于桂英、于桂英驾驶的三轮车被被申请人吴泮泮驾驶的苏C4X566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与吴泮泮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桂英,于桂英驾驶的三轮车被被申请人吴泮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吴泮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财保332号申请人于桂英,女,1949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代理人魏荣侠,女,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吴泮泮,男,1987年11月29日生,汉族,驾驶员,住丰县。申请人于桂英驾驶的三轮车被被申请人吴泮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致其受伤。为防止被申请人吴泮泮转移财产,申请人于桂英于2017年8月2日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吴泮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于桂英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于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泮泮驾驶的苏C×××××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仇星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