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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1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赵祖发与广东响的美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祖发,广东响的美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046号原告:赵祖发,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广东响的美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招大小市场北侧兴旺路二号之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DJ8L9Y。原告赵祖发与被告广东响的美新能源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祖发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国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曾敏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