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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2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李梅、杜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李梅,杜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叶华焱。被执行人:李梅。被执行人:杜毅。本院在执行成都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行与李梅、杜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梅、杜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