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著明与盛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著明,盛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918号原告:王著明,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治,常德市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晓亮,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委,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著明与被告盛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著明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王著明负担。审判员 孙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