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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刑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攀、司川中、龚椿杰、孙文宇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文宇,苏攀,司川中,龚椿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刑终131号原公诉机关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文宇,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经网上追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于2016年7月2日抓获并羁押,同年7月4日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由西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苏攀,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无业。2011年5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同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0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司川中,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初中文化,住鄢陵县马栏镇,农民。2015年6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南郑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龚椿杰,小名龚宝,男,1993年5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汉台区七里办事处季丰村,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10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7年5月9日由西乡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西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西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攀、司川中、龚椿杰、孙文宇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陕07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司川中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龚椿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文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孙文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文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文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文宇撤回上诉。西乡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4刑初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小娟代理审判员  高 飞代理审判员  李思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