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马菊兰与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菊兰,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03民初678号原告:马菊兰,女。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原告马菊兰与被告吉安市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马菊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菊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正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珂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