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2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武军与章建明、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武军,章建明,徐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1713号原告:毛武军,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建明,男,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徐丽,女,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毛武军与被告章建明、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8月2日,原告毛武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毛武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公告费360元,合计1570元,由原告毛武军负担。审 判 员  刘海赟人民陪审员  叶淑红人民陪审员  王伯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吴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