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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7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刘艳、宋铁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宋铁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刘艳,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宋铁贵,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秭归县。申请执行人刘艳与宋铁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7民初1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刘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宋铁贵偿还借款1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宋铁贵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艳支付人民币10000元。二、被执行人宋铁贵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铁贵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二项确定的数额相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 建审判员 郑 钰审判员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