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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志鹏、徐秋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志鹏,徐秋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194号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天运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F1U76。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志鹏,男,汉族,1990年6月22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徐秋娥,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胡志鹏、徐秋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菊生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胡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