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志鹏、徐秋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胡志鹏,徐秋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3194号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开发区天运路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4MA35GF1U76。法定代表人李小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胡志鹏,男,汉族,1990年6月22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徐秋娥,女,汉族,1990年8月25日生,江西省瑞昌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胡志鹏、徐秋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肽开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菊生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人民陪审员 胡儿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