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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终4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绍友、孟嵬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绍友,孟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401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郑绍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嵬委托代理人王进、陈忠霆,贵州合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郑绍友因与被上诉人孟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郑绍友在收到上诉交费通知书后,在规定交费期限内未缴纳上诉费用,经催缴后仍不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上诉费用减免缓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绍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晓智审判员  隋凤清审判员  石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