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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财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桂芹与被申请人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财保129号申请人:刘桂芹,女,1953年11月2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李博,男,1992年1月16日生人,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申请人刘桂芹与被申请人李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蒙H179**号大众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博所驾驶的蒙H179**号大众轿车予以保全,车辆扣押至丰宁县交警大队凤山中队,保全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由其提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 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