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6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朝辉、陶爱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朝辉,陶爱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6民初1335号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程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朝辉,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陶爱姑,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朝辉、陶爱姑、石泽生、刘松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泽生、刘松柏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自祥与被告黄朝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爱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朝辉、陶爱姑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18171.20元;2、判令被告黄朝辉、陶爱姑共同偿还从2017年4月26日起的后期利息按月利率14.76‰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3、被告石泽生、刘松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被告黄朝辉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利率9.84‰。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石泽生、刘松柏自愿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原告依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黄朝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黄朝辉辩称,我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但我自2016年7月起陆续偿还了45000元,经手人是原赤东信用社主任张斌,应该抵扣。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6日,被告黄朝辉与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黄朝辉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用途为周转,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期内月利率9.84‰。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在上述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陶爱姑系被告黄朝辉妻子,同日与被告黄朝辉共同签署《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该债务为二被告共同债务,由其共同偿还。同日原告依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黄朝辉。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朝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黄朝辉发放了借款,黄朝辉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黄朝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的利息18171.20元,因原告同时主张了2017年4月26日后的罚息,故前期利息应计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应为17384元。对2017年4月26日后的利息,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4.76‰计算,因有合同约定(9.84‰×1.5),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陶爱姑承担共同还款的民事责任。被告黄朝辉辩称已经偿还了部分款项,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朝辉、陶爱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7384元(自2016年7月1日算至2017年4月25日)及自2017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4.76‰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后期利息;二、驳回湖北蕲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2元,减半收取计2286元,由被告黄朝辉、陶爱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军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