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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黎明诉王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王明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612号申请人:刘黎明,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强,偃师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王明帅,男,1983年12月18日,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刘黎明诉王明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黎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8.5万元的车辆或等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保险金额18.5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黎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明帅价值18.5万元的车辆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45元,由申请人刘黎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郑彦晓审 判 员  蒋焕晓人民陪审员  耿子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任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