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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11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蒋其会与晏标、贵阳云岩红太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其会,晏标,贵阳云岩红太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城锦绣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贵州恒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1186号之一原告:蒋其会,女,1976年12月18日,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晏标,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贵阳云岩红太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黄金路180号1栋2层1号。法定代表人:龙双美。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系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贵州黔城锦绣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花园三期兴河商业街兴河居2栋10单元4层5号。法定代表人:罗春贵。第三人:贵州恒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6号湘江花园三期西面二层门面房1-2层56号。法定代表人:徐福音。原告蒋其会与被告晏标、贵阳云岩红太阳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黔城锦绣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恒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因被告晏标、贵州黔城景绣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向晏标、贵州黔城景绣房管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原告蒋其会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其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及公告费由原告蒋其会负担。审 判 长  谢东林审 判 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宋升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肖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