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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小佩与邵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佩,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2113号申请执行人朱小佩,男,汉族,1951年8月2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邵霞,女,汉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朱小佩与被执行人邵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4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借款本金30000元;2、案件受理费31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邵霞到庭并与申请执行人朱小佩达成执行和解,约定由被执行人朱小佩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211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禇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