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鲜某伪造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鲜某,曾用名鲜勇章,男,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昌县,汉族,高中肄业,务工,住平昌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因本案事实被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9日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鲜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照片为其本人,名为“马小文”的居民身份证。2016年8月3日上午,被告人鲜某持伪造居民身份证至永嘉县瓯北街道招商银行永嘉支行办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后报警,随后被永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别,被告人鲜某所持居民身份证系假证。上述事实,被告人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周某、胡某的证言,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住证,居民身份证鉴别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和人口信息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鲜某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