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财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修乾、陈婷与邓剑峰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修乾,陈婷,邓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财保71号申请人王修乾,男。申请人陈婷,女。被申请人邓剑峰,男。申请人王修乾、陈婷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邓剑峰驾驶的湘E155**小车。2017年8月2日,申请人王修乾、陈婷以因申请扣押的E15555小车价值不大,且申请人王修乾、陈婷无法提供担保为由,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邓剑峰驾驶的湘E155**小车进行扣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修乾、陈婷自愿撤回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修乾、陈婷撤回对被申请人邓剑峰驾驶的湘E155**小车进行扣押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王修乾、陈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曹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