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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保3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翟彦斌申请执行朱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彦斌,朱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3403号申请执行人翟彦斌,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6号院。被执行人朱慧丽,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226号。翟彦斌申请执行朱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225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慧丽到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审理过程中,翟彦斌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朱慧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朱慧丽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鑫苑西路6号院的房屋一套予以评估、拍卖。二、限被执行人朱慧丽于本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