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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由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0日15时许,在寿县寿春镇古城村路边,被告人胡某因生意纠纷与王某1发生争执,胡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王某1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1面部受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被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1月1日,胡某到寿县公安局八公山派出所投案。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书证及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胡某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0日15时许,在寿县寿春镇古城村路边,被告人胡某因生意纠纷与王某1发生争执,胡某用拳头殴打王某1面部,致其鼻部受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1面部受伤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王某1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2016年6月16日,被告人胡某被寿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1月1日,胡某到寿县公安局八公山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胡某的户籍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归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寿)公(医)鉴字[2016]151号、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詹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胡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夏金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建东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