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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保18号之一申请人王**,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临县城内南关街37号居住。被申请人高**,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临县城内革命街140号居住。被申请人高**,男,1945年8月22日生,汉族,临县城内革命街140号居住。本院在执行王**与高**、高**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于2017年7月3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高**的银行存款77000元。查明被申请人高**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县支行营业部开设有0509256001000******存款账户,于2017年8月2日冻结完毕,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17年8月2日至2018年8月2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晋1124民初851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柳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晓伟书 记 员  齐 珽 搜索“”